据悉,列入风险预警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某种(些、类)食品化妆品曾发生过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而被拒绝入境的情况,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所规定批次。相关产品再次申报进口时,应按照本表所列控制措施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这些企业在符合《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风险预警,该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201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解除了对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