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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

  469 ℃   发稿日期:2019-02-22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继禁止宣传“药妆”等问题后,2月20日,国家药监局再度对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

其中,对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邮箱期如何设定”的问题,国家药监局回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而化妆品企业能否在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一并选择多个进口省份?国家药监局指出,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他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

该项操作无需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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