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 “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官网此前的宣传图,目前已删除。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颜某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此外,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2月22日,记者查询颜某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看到全部消息已删除,无法查看此前发布的图文信息。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当前网络侵权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相应的涉网法律法规将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也将对利用网络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惩治,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促进网络信息健康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