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州一化妆品公司因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带有“凡士林”商标的字样,被罚款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产品名称含“凡士林”侵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20日,广州市监局根据举报发现关于广州妆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妆皇)涉嫌生产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截自广州市监局
调查显示,2021年11月、12月和2022年1月、5月,广州妆皇先后生产了多瓶带有“凡士林”商标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和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并已出售了部分产品,销售款共15438.6元。
广州市监局表示,广州妆皇使用的“凡士林”商标,已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23551号,注册人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联合利华在2004年10月28日获得了“凡士林”第3类国际商标的所属权。
▍截自中国商标网
处罚决定书称,广州妆皇上述行为,构成《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另据《中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广州妆皇处以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产品以及罚款50435.4元。
还在卖,销量超10万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妆皇成立于2010年9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了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等。该公司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化妆品工厂。
青眼在国家药监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查询了解到,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和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分别于2020年12月5日和2021年10月25日进行了备案,且产品备案人与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妆皇。据悉,该公司旗下还备案了多个其他品牌的产品。
▍截自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
根据备案信息中的产品包装平面图,这2款涉案产品包装上“凡士林”的字样均较为显著。如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包装上“凡士林”的字号明显大于其商标名“白海豚”;而在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的包装上,“凡士林”字样也比较显眼,并且该产品的包装上还印有“VASELINE”字样。
▍截自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
“VASELINE”的第3类化妆品商标也属于联合利华。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显示,早在1980年,联合利华就申请了“VASELINE”的第3类商标,商标已注册。此后还多次扩增了这个商标的类似群。
▍截自中国商标网
目前,上述涉案产品仍在抖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有售。并且,这两款产品在拼多多上的最高销量均显示,已拼出10万件。此外,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在抖音上的最高销量也达到7.9万件。这2款产品在抖音和拼多多上的售价均没有超过15元/瓶。
▍截自拼多多、抖音平台(7月8日18时截图)
慎用“凡士林”
与其他商标不同,凡士林本身也是一种化学成分。多位研发工程师向青眼介绍,凡士林是一种烷系烃或饱和烃类半液态的混合物,其学名叫“矿脂”,是由石油分馏后制得。
据悉,“矿脂”也是一种常用的化妆品原料,已收录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主要用于滋润和保护皮肤,具有保湿的作用。
▍截自《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
广州一位资深研发工程师告诉青眼称,“矿脂是个非常经典的化妆品原料,行业也一直称为‘凡士林’,很多化妆品中均使用了该原料。”青眼调查发现,市面上带有“凡士林”字样的化妆品更是不胜枚举。
公开资料显示,凡士林最早是由发明家罗伯特‧切斯堡于1859年在石油中提炼出来的副产品,其原名为“petroleumjelly”。后来罗伯特‧切斯堡在该产品的美国专利书上将“petroleumjelly”命名为“Vaseline”,凡士林则是Vaseline的音译名。
“凡士林”不仅是一种石化制胶状物的通用商标,同时也是联合利华旗下的品牌。另通过上文亦可知,联合利华早已获得了“凡士林”“VASELINE”的第3类商标的所有权。
那么,此次广州妆皇被罚后,是否意味着,若其他品牌在产品包装中使用“凡士林”的字样就涉嫌侵权了呢?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不能仅凭借其他品牌产品包装中是否带有“凡士林”字样,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而是要通过综合认定。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即是,其产品会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邓刚进一步表示,“如果其他品牌的产品包装上的‘凡士林’字样比其品牌名或LOGO的字样还要显眼,让人误认为是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如果其仅仅是在包装上用较小字样标注‘产品中含有凡士林’等类似的说明,则又该另当别论了。”
此外,还有行业人士认为,其他品牌的产品中是否添加了大量的矿脂,也是甄别是否侵权的重要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对广州妆皇的调查过程中,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还对上述2款涉案产品进行了商标侵权的鉴定。由此也从侧面印证了,判断是否侵权,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类似“凡士林”,金银花也是一种公众熟知的中药材植物,而在今年1月初,60家花露水生产商均因使用了“金银花”字样,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下称上海碧丽)起诉商标侵权,且合计遭索赔超千万,其中不乏化妆品知名企业。
不过,彼时有部分行业人士认为,“‘金银花’商标在认定时,可能存在瑕疵”。
此后,据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称,“多个被上海碧丽告上法庭的企业已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原告撤诉通知,并且部分被告企业对于原告的撤诉并不接受,反诉原告(上海碧丽)存在恶意诉讼。”
虽然“金银花”事件为商标维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即打着商标维权幌子的牟利。
但凡士林不同,凡士林既是成分物质,也是品牌名称,且凡士林品牌已经是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持有人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化妆品企业都应该摆正位置,既要杜绝故意攀附名牌的不正当竞争,也应抵制不正当维权的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