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带物品
禁带物品是指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物品。安检、安保人员发现禁带物品的,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收缴,或立即实施应急处置,并对携带人和相关人员予以扣留,依法进行审查处理。禁止人员带入国展中心的物品包括: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仿真枪及弩、弓箭、匕首等管制器具。
3.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强酸、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品。
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类毒品。
7.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二、限带物品
限带物品是指虽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但可能影响国展中心安全和运营秩序,不得带入的物品。安检、安保人员发现限带物品的,应要求携带人将限带物品丢弃于指定容器,或寄(暂)存,或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处理。限制人员带入国展中心的物品包括:
1.自带的各类软硬包装饮料,包括但不限于水、茶水、饮料(特别是含酒精饮料)等。
2.带有政治、种族、宗教、商业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横幅、标语、广告牌以及其它用于宣传的物品。
3.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助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踏板车、自行车、滑板、旱冰鞋等。
4.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5.动物(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
6.球棒、长棍、长柄伞、尖锐物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7.球、球拍、飞碟及类似物品。
8.体积较大、不适宜带入国展中心和场馆的箱包等。
9.展开面积超过2米×1米的旗帜、长度超过1米的旗杆。
10.干扰国展中心无线通讯电子信号、集群信号或妨碍他人参观的未经授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装置、扩音设备、对讲机、无线电设备等。
11.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
1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物品,如注射器、药剂、风筝等。
三、特别说明
1.展品中如有刀具等涉及禁、限带物品的,参展商要在展品进入国展中心前以书面形式(包括展品种类数量、入场时间、安全管理措施等)向安保部门备案。各参展商应该负责其展品的安全。
2.媒体等专门工作人员可携带必备的器材或用品进入国展中心,接受安检后准予带入,但需由其所属主管部门严格管理。
3.维保、技术服务人员可携带必备维修工具和必备物品进入国展中心,接受安检后准予带入,但需由其所属主管部门严格管理。
4.专业礼仪、演职人员可携带少量的、必备的摩丝、发胶等化妆品,但必须由其所在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并作出责任担保承诺,经查验证件后准予带入。
5.残疾人随身携带的、必备的轮椅以及拐杖、助行架等较长的残疾人用具不列入限带物品清单;乘坐轮椅的残疾人随身携带的、必要的维修工具不列入限带物品清单。
6.残疾人随身携带的、必备的、少量的急救药品和必需的医用品等不列入限带物品清单,但须经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带入。
7.特殊人群携带的特殊饮品,如婴儿牛奶、糖尿病人饮料等,可向受检人员说明相关规定,经现场试用和登记后,允许其携带,并告知其作为特例处理。
8.对于固态药品并在合理范围内的,允许其携带;对于水剂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其携带,确保实际需要的,经现场试用和登记,允许其携带,并告知其作为特例处理。
9.对于笔记本电脑试用X光机进行单独检查。
10.受检人携带鲜花等装饰物品的,原则上进行X光机检查,对于大型花束由安检人员进行手工检查。
11.受检人声明系孕妇或携带心脏起搏器的,安检人员应告知安检设备对其无不良影响,可以接受安全检查。如果受检人坚持不接受安全门和仪器设备检查的,可对其进行徒手检查。
12.对于受检人丢弃的可疑密闭物品或包裹,安检人员应当令其迅速捡拾并接受开包或开罐检查,必要时放至X光机接受检查。检查时携带人要在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