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包含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东方美护染发膏(棕黑色),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8)(持久型),章华护染香波自然黑,丝精焗发霜(1.8)(植物滋润型),章华汉草 章华护染焗油2.0(自然黑)等在内的30批次产品。
本次检验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和防晒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少数批次染发类产品标签标识的保质期和限用日期与批件不符,个别批次染发类产品检出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要求广东、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贵州、甘肃、广西、黑龙江、湖南、辽宁、宁夏、陕西、上海、四川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