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与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宣传图文。
原告林志玲认为,该批宣传图文中部分使用林志玲肖像作为配图,并故意在产品介绍等宣传页面中建立起与林志玲之间的联系,企图借此扩大该公司产品的影响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林志玲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停止侵权行为。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林志玲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其侵权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官方网站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赔偿相关损失。该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合计22万元。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